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对外交流学生的学籍、学分管理工作,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交流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学校外派至国(境)外院校交流培养的学生。
第二条 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流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注册上课。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 成功对外交流学院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二级学院做好交流生相关工作的运行管理;负责确定交流生人选并将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生处、相关二级学院:闽备05005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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